今年3月1日环保新政将长出锋利牙齿!废品老板别被咬着
经过多年的争论、磨合与试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终于在1月29日对外公布。《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今后所有的排污企业都将持证排污和按证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将采取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关闭等处罚措施和强制措施。
《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依据《条例》,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对于排放许可制度,我国起步并不算晚,早在1987年原国家环保局就在上海、杭州等18个城市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2003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启动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立法工作,但2009年推出征求意见稿之后,此项工作却没有了音讯。影响排污许可制度不能正式颁布的最大因素是地方政府发展GDP的迫切需要,不得不让排污许可制度的出台一再延迟。随着高质量发展成为社会共识,违法排污乱象得到初步遏制,由污染控制向环境质量改善转型成为必然。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制度开始实施。2021年3月1日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另外,在以往容易陷入尴尬的排污单位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执法的监测数据不一致等问题,《条例》也予以明确。前者将被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后者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条例》实现了制度融合、协调统一的目标,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整合环评、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制度,实现了排污企业在设计、建设、生产、关闭等全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全过程管理。
这意味着,今后所有的排污企业都将持证排污和按证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将采取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关闭等处罚措施和强制措施。
《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依据《条例》,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对于排放许可制度,我国起步并不算晚,早在1987年原国家环保局就在上海、杭州等18个城市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2003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启动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立法工作,但2009年推出征求意见稿之后,此项工作却没有了音讯。影响排污许可制度不能正式颁布的最大因素是地方政府发展GDP的迫切需要,不得不让排污许可制度的出台一再延迟。随着高质量发展成为社会共识,违法排污乱象得到初步遏制,由污染控制向环境质量改善转型成为必然。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制度开始实施。2021年3月1日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另外,在以往容易陷入尴尬的排污单位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执法的监测数据不一致等问题,《条例》也予以明确。前者将被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后者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条例》实现了制度融合、协调统一的目标,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整合环评、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制度,实现了排污企业在设计、建设、生产、关闭等全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全过程管理。